發(fā)布日期:2023-03-15 21:06 瀏覽次數(shù):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單獨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與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對材料進行工業(yè)加熱的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頻率為300 MHz~300 GHz的工業(yè)微波加熱設備。
本部分不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器具(它們由GB4706.21和IEC 60335-2-90涉及)。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 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jù)本部分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900.23 電工術語 工業(yè)電熱設備(GB/T 2900.23-1995,neq IEC 60050-841:1983)
GB 5959.1-2005 電熱設備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519-1:2003,IDT)
GB/T 18662-2002 工業(yè)微波加熱設備輸出功率的測定方法(eqv IEC 61307:1994)
GB 4824-2004 工業(yè)、科學和醫(yī)療(ISM)射頻設備 電磁騷擾特性 限值和測量方法(CISPR11:2003,IDT)
GB/T 16855.1-2005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tǒng)有關安全部件 第一部分:設計通則(ISO 13849-1:1999,MOD)
GB 10436-1989 作業(yè)場所微波輻射衛(wèi)生標準
GB 5294-2001 職業(yè)照射個人監(jiān)測規(guī)范 外照射監(jiān)測
GB 5959.1-2005第3章、GB/T 2900.23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微波能發(fā)生器 microwave energy generator
頻率范圍為300 MHz~300 GHz的電磁能發(fā)生器。
3.2
微波加熱設備 microwave heating equipment
由電氣和機械部件組成用來把微波能傳遞給被處理材料的總成,通常包括電源、發(fā)生器、應用器、連接電纜和波導、控制電路、材料傳送裝置和通風設備。
3.3
被處理材料 material to be treated
由微波加熱設備加熱的物質。
3.4
微波泄漏 microwave leakage
從微波加熱設備中泄漏出的微波輻射能。
3.5
應用器 applicator
微波加熱設備中裝載被處理材料并暴露于微波能的那部分。
3.6
應用器門 means of access
應用器的不用工具就能打開或卸掉,以便進出應用器內部的所有結構件。
3.7
機殼門 door
微波加熱設備上除應用器外,任何不用工具就能打開或卸掉作為備用入口的所有結構件。
3.8
蓋板 cover
微波加熱設備上任何使用工具才能打開或卸掉,為日常維修、服務和消耗件的置換等提供入口的結構件。
3.9
進口或出口 entrance or exit port
連續(xù)式微波加熱設備應用器上的永久性開口,被處理材料通過該口輸入或輸出應用器。
3.10
易接近部位 accessible location
指除進出口的內部以外,工作人員易接觸到的部位。
注:進口或出口外表面的內部認為是不可接近的。
3.11
微波聯(lián)鎖 microwave interlock
微波加熱設備的機械或電氣安全裝置或系統(tǒng),其功能是在另外級別狀態(tài)不存在時應禁止一級事故發(fā)生。
注1:例如,如果應用器門沒關閉,聯(lián)鎖就禁止微波發(fā)生器工作。
注2:有關聯(lián)鎖的設計,見GB/T 16855.1-2005。
固定在每臺微波加熱設備上的銘牌應包含下列內容:
——制造廠名稱;
——制造日期;
——設備的型號和系列號;
——微波警告標志;
——額定輸入電壓和頻率;
——額定視在輸入功率(kVA);
——微波發(fā)生器的內部最高電壓、微波頻率和按照GB4824-2004測定的微波發(fā)生器的最大輸出功率;
——根據(jù)GB 4824-2004的等級和類別情況。
此外,應說明本設備僅供工業(yè)用。
注:有關加貼標記的規(guī)定,見GB 5959.1-2005。
使用說明書也應給出發(fā)生器的類型和制造廠的完整地址。
對具有進出口或易接近的應用器通風孔的微波加熱設備,應在每個進出口或通風孔附近的醒目處,用一種或多種必要文種清晰地標出下列或與此相當?shù)木妫?/p>
警 告
微波輻射危險
請勿插入異物
應在銘牌上或在制造廠的文件中給出有關情況。
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能充分防止觸電的危險。
該設備應符合GB 5959.1-2005的有關條款的要求。應注意到GB 5959.1-2005中的條款不適用于微波頻率的那部分電路。
6.1 微波泄漏限值
6.1.1 微波加熱設備的設計、制造和運行應能有效防止微波泄漏所產(chǎn)生的輻射危險。
對應用器可能被人體某部分接觸到(見3.10)并有超過微波泄漏容許限值危險的所有設備,應提供保護措施如裝設帶有聯(lián)鎖(見3.11)的機殼門或屏障。
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下的微波加熱設備,在距其任何部位的距離等于或大于0.05m處的任何易接近處,其微波泄漏功率密度應不大于50W/m2(5mW/cm2);對處于“非正常運行”狀態(tài)下的設備,則應不超過100 W/m2。
應在微波加熱系統(tǒng)以6.3規(guī)定的方式運行時,用滿足6.2要求的儀器來測量最大微波泄漏以確定是否符合本條款的規(guī)定。
6.1.2 設有屏障以限制人員接近而相隔一段距離的微波加熱設備,如果該屏障具有符合6.4.2的微波聯(lián)鎖,則可按本條款的規(guī)定。
6.1.3 本部分規(guī)定了在離微波加熱設備任何易接近部位的距離為0.05m遠處測量的微波泄漏值(指發(fā)射值)。
注:GB 10436-1989對操作人員的微波輻射的最大輻射量作了規(guī)定。
6.2 微波泄漏的測量
微波泄漏應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儀器測量:
a)對階躍輸入信號,儀器應在2s~3s內達到實際穩(wěn)定值的90%;
b)具有一只能在近處工作的非極化輻射檢測器;
c) 測量微波加熱設備的工作頻率時能以+25%/-20%(±1dB)的準確度測量50W/m2~100 W/m2的功率密度(平面波)。
6.3 測量條件
6.3.1 正常運行
應根據(jù)制造廠和用戶協(xié)商的微波加熱設備允許工作條件下的微波輸入功率范圍和材料種類,測量離設備任何部分0.05m或更遠的任何可接近處的最大微波泄漏。
6.3.2 有載非正常運行
應在卸掉或打開所有的機殼門、應用器門和蓋板的情況下重復6.3.1的測量。但在卸掉或打開這些時,其微波聯(lián)鎖能中斷微波功率產(chǎn)生的除外。
應在每個裝有微波聯(lián)鎖的機殼門、蓋板或應用器門被調整到仍能產(chǎn)生微波功率的最不利位置的情
況下重復6.3.1的測量。
6.3.3 空載非正常運行
應在應用器中不裝被處理材料且微波能發(fā)生器被調整到設備聯(lián)鎖裝置所允許的最大功率或不至于使微波加熱系統(tǒng)受損的最大功率時,重復6.3.1和6.3.2的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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